《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
来源: 唐山劳动日报  韩冬
2026-09-27 17:43:34
小
中
大
分享:

  9月24日上午,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,新修订的《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这是我市自2007年颁布施行该《办法》近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,将以法治力量筑牢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生态安全屏障,护航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  2007年施行的原《办法》,长期以来在保护唐山海域海上交通安全、维护海域清洁、促进港口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随着上位法律法规更新修订,加之商渔船碰撞风险增多、海上休闲旅游等新业态快速涌现,唐山海域海上治理环境日趋复杂,原有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当前监管实际。通过重新修订,对进一步筑牢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屏障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推进向海图强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共八章五十八条,内容包括“总则,航行、停泊和作业,安全保障,海上客货运输安全,船舶污染防治,搜救、打捞、清除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,法律责任”等,重构了制度体系,填补了监管缺口,细化了履职规范,健全了责任链条,全面适配现代化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需要。

  本次修订亮点突出。新规聚焦新形势,衔接落实上位法要求,跟进《生态环境法典》实施,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、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等作出全新制度安排。同时,对标修订后的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,调整了船舶签证、拖带等与海事领域上位法相冲突、抵触的审批事项。健全新机制,强化跨海域协同治理,在全省地市级立法层面,首次创新提出建立跨海域共享共治机制,推动与天津、秦皇岛、沧州及其他周边管辖海域加强信息共享、执法联动、应急协同等工作。填补新空白,破解海上监管难题,围绕“游艇管理、港内作业、海洋牧场、海上桥梁、海上风电、航道、港池、锚地、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、休闲旅游船舶、载货集装箱运输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责任”等方面,均依法设置了相应义务条款和禁止情形,凸显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理念,全力打通海上监管难点、堵点、痛点。理顺新罚则,细化法律责任条款,针对违反“船舶航行、停泊和作业规则,船员值班规则,水上水下活动报告规定”等,重新调整了法律责任章节。此外,在规范部门机构名称及职责、设置12395海上搜救电话、海难事故处置等方面,《办法》均重新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为确保新规落地见效、发挥法治赋能作用,海事部门将抓实宣贯培训,对内常态化开展新规专题培训与实务研讨,对外聚焦港航企业、码头、船舶及从业人员,开展进企业、进码头、进船舶“三进”普法宣传,从源头防范风险隐患。强化协同联动,健全治理机制。深化与农业农村、海航、海警等涉海部门及环渤海海事单位协作,建立信息共享、联合执法、应急联动长效机制,同时,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,严厉打击海上非法航行、违规作业、违法排污等行为,持续规范海上通航作业秩序。开展跟踪评估,完善制度体系。联合立法主管部门建立《办法》实施动态评估机制,广泛收集基层和行业意见。聚焦海上风电、休闲船艇等新业态监管短板,总结一线执法经验,形成制度优化建议,持续健全地方海事法治体系,以高水平安全监管、高质量海事服务,守牢海上安全和海洋生态底线,为促进唐山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、加快实现“三个努力建成”宏伟目标提供坚实保障。

关键词
船舶,交通安全,污染,管理办法,唐山市
责任编辑:杨雨熹
TOP